案件中,被告一是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该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2021年3月,被告二与原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公司50%股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当日转账50万元作为入股款。之后,原告又分别转账15万元(备注项目入资)、20万元(备注合同保证金),三笔款项合计85万元,均为股权投资、项目投入性质。然而,原告在2022年1月补签借款合同,主张这85万元转化为民间借贷,要求被告一还款、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并主张律师费、诉讼费。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主要是借款合同,但缺失能证明款项性质已从投资款转化为借款的关键证据。周科兵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明确款项最初是用于股权交易;转账备注也清晰显示款项为项目入资和合同保证金;工商登记证明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还有企业信息等证据。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有力地证明了款项的真实性质。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依据借款合同主张借款关系成立。周科兵律师指出,案涉85万元是股权转让款、项目投资款、合同保证金,并非借款。借款合同没有明确的债权债务清算或转化意思表示,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合意。而且原告已登记为公司股东,投资款转化为借款未经股东会决议,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的成立,本案基础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最终,法院采纳了周科兵律师的意见,认定案涉85万元不构成民间借贷,原告主张的借款转化事实不成立,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周科兵律师处理此类证据问题的方法论可归纳为:一是精准定性法律关系,第一时间剥离表面假象,锁定真实的基础法律关系;二是构建完整证据链,提交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形成闭环抗辩;三是精准适用法律规则,紧扣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说服法院采纳抗辩观点。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