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藏拉萨的一起工伤认定前置程序案件中,申请人魏X在工作中受伤,因被申请人四川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遂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魏X委托了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的肖康律师代理此案,肖康律师从2024年开始执业至今,虽然执业年限不长,但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案件。
肖康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梳理关键事实。他发现本案存在多重有利因素,为后续的仲裁策略制定奠定了基础。比如申请人工作地点系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转账并备注“2025年8、9月工资”,申请人从事的电工工作属于该项目的必要组成部分。肖康律师特别擅长处理过类似问题,他围绕劳动关系认定的“三要素”构建仲裁策略。
在主体资格方面,被申请人系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申请人系年满16周岁的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从属性特征上,申请人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受被申请人及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地点在被申请人承包的项目工地,符合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申请人主张项目已分包给第三人谌X某,但未提供任何分包合同、转包协议或支付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审中,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系第三人谌X某个人雇佣,与被申请人无关。肖康律师提交了四组核心证据来反驳被申请人的观点。招投标详情截图证明案涉项目由被申请人中标承建;银行交易账单证明被申请人直接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工友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在项目工地工作及受伤经过;报警记录回执证明受伤事实及现场情况。
针对被申请人关于“项目已分包”的主张,肖康律师指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XX〕1X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使项目存在分包,被申请人作为总承包单位,仍应对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终,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人工作地点为被申请人中标承建的xx电力改造工程项目,电工工作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并备注“工资”,符合劳动关系中获取报酬的特征;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管理从事劳动,满足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特征;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项目已分包或转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仲裁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后续情况也值得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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