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法院的民通意见: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夫妻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关系矛盾无法继续生活,希望离婚但因争取得到孩子的监护权而无法达成协议,男方对离婚和争取对孩子应当的监护权进行咨询:基本情况
1、双方此次都是二婚,初婚都无子女,现育有一子2岁4个月;
3、男方外地户口,女方落户北京,孩子生下后随母亲落户北京;
4、男方父母在老家年龄较高,目前女方父母来京一块生活,帮助照看孩子;
5、女方独生子女,独立性差,性格缺陷较大,女方父母偏袒子女,在家庭矛盾中女方及母曾对男方动手,女方也以孩子为要挟希望男方
二、监护人概述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2]
法律规定监护人的意义,在于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因为对自己的行为还没有完全的判断以及控制能力,所以需要有一个人在其身边,教育,抚养其长大,将来能够成为为社会做贡献的人,监护人的抚养权利也不会根据离婚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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