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面临着诸多痛点。就如【原告A】因交通事故受伤,虽然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但在索赔过程中却困难重重。【原告A】花费医疗费15595.12元,委托魏建明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4196元。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96259元,【被告B】赔偿1285.12元,然而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在这起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着信息不对称、保险公司提出不合理诉求等痛点。保险公司主张不应支持误工费、伤残鉴定应重新进行、不应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而魏建明律师的专业度在此时得以充分体现。
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进行损失核算与证据收集。他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精准核算【原告A】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确保诉讼请求的金额合法、合理、有据。同时,协助委托人收集关键证据,如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伤残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凭证等,为各项赔偿请求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不合理诉求,魏建明律师都进行了有力的应对。在误工费争议方面,针对保险公司“原告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的主张,魏建明律师重点举证证明委托人系农村居民,虽年满65周岁但仍从事农业生产,有实际劳动能力,且因交通事故受伤导致误工损失客观存在,同时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支持误工费13028元。
在伤残鉴定异议方面,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时机不符,应重新鉴定”的异议,魏建明律师首先核实鉴定机构及人员的法定资质,确认鉴定程序合法;其次,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要求其出具书面回复,明确关键事实;最后,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当庭回答法院及保险公司的提问,充分证明伤残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一、二审法院均采纳律师意见,未支持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请求,认可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针对保险公司“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魏建明律师援引相关法律规定,指出委托人构成十级伤残,且在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属法定赔偿项目,符合当地司法实践,成功说服法院支持该诉求。
在二审中,魏建明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逐一进行专业、严谨的答辩,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全面反驳保险公司的无理诉求,确保一审法院作出的96259元赔偿判决得以维持,为委托人争取到全额的伤残相关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人身损害赔偿权益。魏建明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表现,为当事人解决了诸多痛点,也展现了其在处理此类案件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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