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起案件中,原告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交付物资后承租方仅支付部分费用。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等诉求。央企集团上诉,主张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已完成结算不应再付租金、租金证据不足且钢模板无合同依据。沧州朱俊健律师围绕公司注销后母公司承责、租金计算真实合法、租赁关系真实存、未依法通知债权人等要点答辩。庭审中,针对央企“已结算”抗辩,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有退货与租金产生。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返还租赁物或赔偿、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承担诉讼费用。
第二起案件里,原告魏XX与某大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物资。一审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被告上诉称项目部公章系伪造、签字人无权代理、应中止审理、原告诉请租赁物数量远超实际需要。沧州朱俊健律师构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实际使用+证据闭环”代理思路。庭审中,针对“公章伪造”抗辩,律师抓住被告一审放弃公章鉴定、二审无证据推翻印章真实性的关键,结合项目部印章实际使用事实,否定其主张。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需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或赔偿并支付后续租金,承担二审受理费。
第三起案件中,原告冯XX与伊某恒某和园项目签订合同,两被告长期拖欠租金且未返还租赁物。一审两被告均抗辩未参与施工、印章私刻,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两被告上诉。沧州朱俊健律师重点论证两枚项目部印章工程中大量使用构成表见代理、两公司是实际受益人、项目负责人和材料员行为有法律约束力、两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律师整合租赁合同、提货单等数十份证据形成完整链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核心判项,调整部分内容,驳回上诉,两上诉人负担二审受理费。
从这三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合同主体变更及责任承担,如公司合并注销后母公司的责任;二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应对对方的证据主张;三是准确适用法律,利用表见代理等法律规定确定责任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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