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1年10月30日,上诉人某公司和业主方某公司签订了《桩基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方把隆回县某住宅小区1-10号楼桩基工程发包给上诉人公司施工。2013年7月23日,被上诉人杨X和上诉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杨X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3、4、6、8栋桩基工程,合同工期按上诉人公司与业主的合同执行,协议还明确了管理费比例、履约保证金、税收承担和违约责任等。2020年9月19日,杨X和业主方公司对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结算,杨X实际施工的3、4、6、8栋桩基工程价款为136XXXX7164.84元,业主方公司向杨X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也向上诉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杨X多次向上诉人公司催收剩余工程款,双方就已支付工程款数额产生争议,杨X起诉,上诉人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要支付的金额不服,引发二审。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如何确定
上诉人公司主张部分款项已支付给杨X,但一审未认定。法院查明,业主方公司与上诉人公司有共管账户,2014年1月27日、2014年3月24日,业主方公司分别向共管账户转账83万元、80万元,且到款当日这两笔钱原封不动转了出去。经代理律师仔细对比,确认这两笔款项转到了被上诉人杨X账户。法院最终认定这两笔款项已支付给杨X。
第二,一审判决金额是否合理
上诉人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其向杨X支付的金额过高,不符合实际已支付情况。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提供的证据,尤其是上述两笔款项的支付情况后,认为一审判决未准确认定已支付工程款数额,判决金额不合理。
第三,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上诉人公司为证明已支付工程款,提供了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被上诉人杨X对部分证据的关联性提出质疑。法院经审查认为,银行转账明细等证据能够清晰显示款项的流向,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明力较强,予以采信。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上诉人公司关于两笔共计163万元款项已支付给杨X的主张,为上诉人公司实实在在减损163万元,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各方一定要重视合同签订,明确各项条款,避免模糊不清。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财务记录,保存好每一笔款项的支付凭证和相关证据。遇到纠纷时,及时与对方沟通,若协商不成,要尽快寻求法律帮助,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这起建设工程纠纷二审案件,最终通过关键证据锁定付款真相,为上诉人公司成功减损163万元。聂嘉仪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900件,在民商事纠纷、刑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拥有海南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工程款支付问题时格外从容。在二审时效紧、证据繁杂的情况下,她高效调取多案材料,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一疑点,最终找到关键突破。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她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实现了二审反转。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