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劳动工伤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一起南京的工伤案件引发关注。原告李X于XXXX年X月XX日入职被告一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二某某某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某科研办公楼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XXXX年X月X日,李X在工作中摔倒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然而,因被告一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李X无法及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李X遂委托陈步青律师和陈XX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劳动关系、两被告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
陈步青律师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在民商事业务领域有着较强的综合业务能力和疑难复杂案件的综合处理能力,尤其专注于劳动工伤纠纷。执业以来,他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熟悉江苏、安徽、浙江、上海等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此次面对这起涉及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的复杂工伤待遇纠纷案件,陈步青律师深知其中的关键所在。
本案存在诸多争议点,比如原告的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拖欠工资等问题。陈步青律师明白,要想为原告争取到合理的赔偿,就必须在这些关键问题上找到有力的证据。在证据收集阶段,陈步青律师指导当事人全面梳理了银行交易明细、人员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医疗费票据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二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期间向原告支付45730元;考勤信息显示原告自XXXX年X月XX日开始实际出勤,共出勤120天。这两份证据相互印证,成为确定原告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的关键依据。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被告一的各项抗辩进行了有力回应。关于工资标准问题,被告一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薪200元计算。陈步青律师指出,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显示,原告在6.39个月工作期间共获得45730元报酬,折算月工资为7156.49元,远高于合同约定,应以此作为工资标准。关于停工留薪期问题,根据原告伤情(四根以上肋骨骨折)和住院情况,陈步青律师主张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法院酌定为3个月。关于医疗费问题,陈步青律师提交了完整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医保范围内费用为7540.22元,获法院全额支持。关于责任划分问题,陈步青律师明确区分了总包单位(被告二)和分包单位(被告一)的责任——被告二作为投保单位,负责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一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一、原告李X与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X月X日解除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满次日);二、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469.47元(7156.49元/月×3个月)、医疗费7540.22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合计44759.69元;三、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包括拖欠工资、交通费等)。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在劳动工伤纠纷案件处理上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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