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期间给对方的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
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可以看出,同居期间的赠送行为可参照赠与关系处理。也就是说,虽然在法律上,同居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但双方此时的赠送财物的行为也并非一概无效、并非绝对不受法律保护。
既然依照赠与关系处理,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般常理,同居之时产生的赠送贵重财物的行为,虽然同居双方不可能有书面的或者明确的口头上的约定,一般都是默认附随发生性关系或者结婚义务的,所谓“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天上不会掉馅饼”。
二、同居期间的债务怎么办?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如今社会上男女同居的现象很普遍,在生活过程中,双方之间赠送一些财物的情况很常见。在分手后,应该是个人的财产由个人支配,而赠与的财物可以按照民法中赠与关系处理。如果赠与人可以证实这个赠送附带义务的,就可以主张返还财产,否则就应该归被赠与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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