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实财产转化为虚拟财产引起的纠纷
现实的财产转化为虚拟的财产情形下,主要的形式是通过储户把金钱货币存入银行,在银行系统记录了储户的金钱货币的数额。这些记录在银行系统中财产转化为虚拟的财产,是以数字信息的形式存在的。而我们知道,网络传输都是数字信息。如果被病毒攻击或者系统崩溃或者第三人破译了银行的系统,就会产生这些现实的财产化为乌有。而在现实社会中这些现实财产是不会因为这些无形的手段而遭受损失。
2、使用系统之外的功能软件被封引起的纠纷
服务商所建立的整个系统,实质是一个计算机系统,并对网络服务产品具有完全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用户或第三方使用系统外的功能软件实际上是对服务产品的完整性和平衡性的破坏,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如果服务商强迫用户使用服务产品之外的功能软件对用户造成了虚拟财产的损失,这时服务商就应该承担因强迫使用这样的功能软件造成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基于服务商的过错行为,我可以追究服务商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用户自己使用功能外辅助软件造成的损失,用户则承担损失的后果。
3、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
第三方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害,主要表现在独立于用户和服务商合同之外第三人的侵害,这种方式的侵害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不合法的手段,侵害用户的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形。在侵犯虚拟财产的许多案件中,因为网络程序存在的弊端,被恶意破坏者发现,并篡改了系统程序导致虚拟财产被盗窃,用户查询盗窃者往往比较困难,或者在诉讼中难以举证。
4、用户虚拟财产的丢失和服务商的纠纷
用户与服务商之间是服务合同的关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服务商在履行服务合同中,若事先没有约定,或事后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随意做出可能减损用户债权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格式条款往往大量的存在着对服务商的免责条款,与此同时还加重了用户的责任。
5、服务商停止服务导致的纠纷
网络服务产品的期限性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期限性。服务商停止运营服务产品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恶意的停止服务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对于服务商因故终止的赔偿,通常的做法是服务商免费提供之前有偿服务的内容。但是这样的做法并没有解决用户因此蒙受的虚拟财产的损失,也显然不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关约定。因此服务商处理停止服务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也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有许多的网民将自己的闲余的资金投入到网络上而不是银行作为投资,还有软件开发的漏洞等造成服务器崩溃等都是虚拟财产受到损失的一些案例,网络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带来了更多风险,网络行为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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