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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转让的通知规则以及债务加入的认定是关键程序点。上诉人叶某主张债权转让未通知自己,且自己作为担保人已过担保时效,不应承担责任。2016年执业、拥有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的汪家道律师接手此案后,抓住债务加入这一关键要点进行维权。
2019年9月18日,中纬XX与徐XX和叶XX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对叶XX的债权转让给徐XX,但叶XX未按约付款,徐XX遂起诉。汪家道律师接案后,凭借其丰富的经验,第一时间详细查阅了案件全部材料。自2006年开始法律服务工作的汪家道律师,承办过大量建筑工程相关案件,他敏锐地注意到叶X和叶XX于2016年9月27日向中纬XX出具的《承诺书》。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等费用。叶X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7月26日,二审立案。叶X上诉称自己在《承诺书》上签字是被迫的,只是材料员,对结算情况不清楚,且作为担保人已过担保时效。汪家道律师在二审中指出,根据《承诺书》内容,叶X应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应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他引用《承诺书》中“如今后发现有与本工程项目部发生的有关款项,均由叶XX、叶X负责偿付”等条款,说明叶X并非单纯的担保人。
法院经审查,认为汪家道律师的观点合理。叶X主张签字是被迫的,但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叶X的上诉,维持原判。汪家道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当事人徐X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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