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19年6月,B公司作为建设单位与A公司这个施工单位签订了天然气配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款按审计结果支付,还留3%作为质保金。A公司授权陈XX为项目代理人,准许其使用“A公司项目部”印章,但明确规定该印章不得用于经济合同签署。同年10月,陈XX以A公司名义和周XX签订了《工程项目内部合作协议》,约定由周XX实际施工,工程款暂定15万元,等B公司向A公司付款后,再由A公司转付给周XX,协议上加盖了项目部印章。周XX履行了部分施工义务,还留有施工日志、材料采购等记录。2021年2月,A公司向周XX发函称其违约且已结清已确认款项,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周XX把陈XX、A公司、B公司都告上了法院。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陈XX的主体资格问题
周XX认为陈XX签订了合同,就应该承担付款责任。而罗玉芹律师作为陈XX的代理律师,紧扣代理关系与合同相对性进行辩护。法院查明,A公司授权陈XX为项目代理人,虽然限定项目部印章不得用于经济合同签署,但陈XX的签约行为是基于代理权限内的项目事务。法院最终认定,陈XX个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其行为属于代理行为,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
焦点二:代理关系的界定
A公司虽授权陈XX为项目代理人,但明确限制了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周XX主张陈XX的签约行为超出代理范畴,陈XX应承担个人责任。罗玉芹律师精准论证,指出陈XX的签约是为了项目顺利进行,属于代理范畴。法院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律关系的分析,认定陈XX的签约行为属于代理行为,避免了其承担个人责任。
焦点三:责任主体的区分
本案涉及发包人B公司、承包人A公司、项目代理人陈XX和实际施工人周XX四层法律关系。周XX要求陈XX、A公司、B公司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罗玉芹律师主张,无论本案法律关系如何定性,付款义务都应归于B公司或A公司,而非陈XX个人。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罗玉芹律师的意见,明确了真正的合同相对方及付款责任主体。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罗玉芹律师的意见,认定陈XX个人并非合同相对方及付款责任人,其行为属于代理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判决驳回了原告周XX对陈XX的全部诉讼请求,成功使陈XX免于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
法律建议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各方一定要明确合同主体和责任。授权代理时,要清晰界定代理人的权限范围,避免因权限不明产生纠纷。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付款责任和方式。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罗玉芹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陈XX免除了付款责任。罗玉芹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执业多年来办理了超过一千件案件。她毕业于大理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历让她拥有深厚的法学基础。在处理本案复杂的代理关系和责任主体区分问题时,她能够精准把握法律要点,进行有效的法律论证。正是因为她多年的积累和对法律的钻研,才能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从容应对,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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