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能重新要会孩子的抚养权?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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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重新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必须另一方有存在不适合孩子成长的情况,或者孩子的年龄达到了可以自己做决定的年级,希望和你一起生活的,可以重新获得抚养权。否则都是根据有利于孩子的一方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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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能重新要会孩子的抚养权

重新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必须另一方有存在不适合孩子成长的情况,或者孩子的年龄达到了可以自己做决定的年级,希望和你一起生活的,可以重新获得抚养权。否则都是根据有利于孩子的一方来审判。

婚姻法规定的抚养权原则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主要有这样几条原则:

1、一周岁以下的子女,判给母亲抚养;

2、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3、自幼由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父亲抚养;自幼由外祖父母看护的,原则上判给母亲抚养;

4、那方收入多,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上把孩子判给谁抚养;

5、一方如果有过错或家庭暴力倾向,原则上不把孩子判给这一方抚养;

6、一方有不可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无法自理的疾病,不适合抚养孩子,原则上不能把孩子判给这一方;

7、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征求孩子意见,原则上按孩子的愿望判决。

二、丧偶后子女归谁抚养?

丧偶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也就是说如果丧偶一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等条件是有利于孩子教育成长的,则可取得孩子抚养权。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但如若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双方均己丧失抚养能力;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且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许多家庭中,由于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在祖父母培养、抚育下长大成人的,只要教育得当,孩子均能健康成长。关于丧偶孩子抚养权问题,孩子所受的伤害绝不亚于丧偶的一方。孩子抚养权归谁?一般情况下,在丧偶一方有能力抚养孩子成长时,抚养权问题并不会存在过多的纠纷;而当丧偶一方无能力抚养孩子或无法给予孩子健康的成长环境时,法院秉承着对孩子更有利的成长,会将其判予法院认为对其更有利的成长环境中。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丧偶孩子抚养权问题

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因素

1、子女利益最大原则是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决定性因素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更是明确地规定了,“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由此可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利益无疑是人民法院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首要原则,同时也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决定性因素。

2、其他因素其他因素中主要包括两大类因素,即物质类因素和精神类因素。首先,物质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环境、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时间较长等。其次,精神类因素。主要包括:父母双方的道德品质、对子女的责任心、有无不良生活习惯以及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监护,抚养,这二者是存在包含关系的,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等扮演,监护人要尽到监护的义务,抚养和教育的职责,所以是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抚养权在离婚的时候,不像监护权利一样双方都共同享有,除非二者协商,要共同抚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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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律图提醒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最高人民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3、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子女生活所在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也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以此标准为基础,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显然都是不适当的。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若双方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争议较大,而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一方的经济收入又不稳定,人民常会以当地的居民消费水平作为判定给付抚养费数额的标准。重庆市抚养费标准2017受到来自孩子的实际需求、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父母双方的支付能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对于有固定收入的,需要按照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对于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或者没有支付能力的,双方协商减收,或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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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抚养费具体数额如何确定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标准数额的具体衡量因素
1、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原则,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需要。那么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首先要考虑的是,子女在父母离婚前的实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情况。有的孩子在父母离婚前,生活条件较好,还报了各种学习班,在父母离婚时,就应考虑这些情况,尽可能地保持孩子以前的生活状态。以避免父母的离异,对孩子造成过多的心理恐慌。律图提醒离婚父母,在离婚时,不能不顾子女的生活实际需要,无端地抬高抚养费要求,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这是不适当的。
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能力。对于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收入能力,特别是给付抚养费一方的支付能力。支付能力较强的,适当多承担一些;支付能力较弱的,适当少承担一些。最高人民曾于1993年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过司法解释,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在实践中,很多人仍坚持要求按照这个标准执行。部见上,虽然这个规定未撤销,但是已不适用。这个规定是十五年前的生活费标准,在十五年后的今天,中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巨大的飞跃,很多家庭的月收入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仍以20%至30%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显然没有必要。所以,还要结合小孩的实际需要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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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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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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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在法院已经受理、审结的情况下,向法院再行起诉。这种“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是对今后主张抚养费诉权的彻底放弃,有的甚至是其实现离婚诉求的砝码,不同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的规定,离婚后,自愿独自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对方承担抚养费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协议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并无本质区别,均是父母一方对今后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的一种和议。既然法律规定前种协议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那么后种协议,亦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
但更多的认为,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存在恶意骗取对方信任,实现快速离婚的嫌疑。所以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应积极受理案件,不剥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权,也应严格审查法律所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是否出现,防止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非法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抚养方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出现,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反悔,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不应予以支持。
虽然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抚养要求,当没有发生“必要”的情形时,就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抚养责任。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成为其行为的规范,就算是涉及到子女的利益,在没有法定事由时也不可随意变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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