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抚养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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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离婚的时候不管是夫妻都要抚养孩子还是都不想抚养孩子,其实都是产生了争议的,而其中也会出现一方放弃抚养权的情况,此时需要注意了在放弃了抚养权的时候,并不意味着也可以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即使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也是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的。

放弃抚养权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抚养费不会因为抚养权的放弃而丧失,放弃抚养权还是要给抚养费。

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在放弃抚养权的情况下,只能说不会与对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自己不会直接抚养孩子长大,但是却不能说自己放弃了抚养孩子的义务,相信大家都清楚义务是不能放弃的。在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不用直接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也是需要支付抚养费,这其实也是履行自己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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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在法院已经受理、审结的情况下,向法院再行起诉。这种“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是对今后主张抚养费诉权的彻底放弃,有的甚至是其实现离婚诉求的砝码,不同于“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约定。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抚养子女一方不得以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起诉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二条:“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的规定,离婚后,自愿独自抚养子女一方以子女名义主张对方承担抚养费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孩子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承担抚养费”的协议与“孩子由一方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并无本质区别,均是父母一方对今后子女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的一种和议。既然法律规定前种协议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那么后种协议,亦可以因出现新情况、新理由,再行作为新案起诉。
但更多的认为,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存在恶意骗取对方信任,实现快速离婚的嫌疑。所以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应积极受理案件,不剥夺子女主张抚养费的诉权,也应严格审查法律所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是否出现,防止曾经承诺独自抚养子女的一方恶意骗取法律同情,实现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非法目的。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抚养方经济状况下降,无法独自承担抚养义务,或是子女出现升学、疾病等情况时,抚养方无法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出现,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反悔,又以子女名义主张抚养费的,不应予以支持。
虽然父母双方都对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法律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向父母任一方提出抚养要求,当没有发生“必要”的情形时,就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承担抚养责任。当初约定放弃追索抚养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即依其意思而赋予法律效果,依其表示而赋予拘束力,意思表示的内容就成为其行为的规范,就算是涉及到子女的利益,在没有法定事由时也不可随意变更,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
诉讼离婚后,孩子放弃抚养权,是否就证明放弃抚养权。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按照《婚姻法》第29条、第30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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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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