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出现了一个看似矛盾的情况:上诉人谭X坚称借款为自有资金,要求被上诉人叶X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但一审法院却驳回了谭X的全部诉讼请求,谭X不服遂提起上诉。这一矛盾引发了人们的好奇,究竟案件后续会如何发展。
杨静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叶X、某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孙X、叶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此案。杨静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拥有8年法律行业经验,其中包括4年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工作经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谭X在上诉中提出了多项理由,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还指出一审存在错误分配举证责任、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等问题。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谭X在二审诉讼期间提交了王X的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以及社保系统截图等证据。
杨静律师凭借多年的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对谭X提交的证据进行了精准质证。对于王X的银行账号,杨静律师指出其仅是谭X借用于转账的账号,无法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且银行流水显示有曾X的收款记录,而曾X在双方此前投资中是作为某公司财务向叶X等转账,这可以印证案涉款项并非谭X的自有资金。对于社保系统截图,杨静律师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静律师还关注到谭X与孙X的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聊天记录显示,在借款前就多次出现“资金方”的字眼,如孙X提到需要垫付佣金时,谭X回复“资金基本落实到位,但成本会不一样”,签订合同前一天还叮嘱孙X“同行的有一个资金方风控负责人,如果他没问到的事情不需要跟他多说,费用也不需要提”等。谭X虽主张“资金方”实际不存在,是还款托词,但杨静律师认为其解释不能自圆其说。并且,谭X关于案涉款项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一会儿称是茶叶交易对手转款,一会儿又称是汽车贸易生意往来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杨静律师抓住这一关键法律要点,结合聊天记录和谭X陈述的矛盾,有力地论证了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谭X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叶X等的还款金额已超过借款本金,处理正确,予以维持。杨静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维护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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