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引发的产权争议案件中,证据链的完整性与法律适用的精准性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本案一审时,法院将焦点错误限定在“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上,导致判决结果未能体现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2000年开始执业的李同红律师接手二审后,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问题,围绕共有关系的构成要件展开维权工作。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立即对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全面梳理。有着20多年执业经验且承办过大量婚姻、房产纠纷案件的他,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系统整理了李XX的出资证据,包括首付款支付凭证、银行贷款还款记录、证人证言、转账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这一动作充分展现了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20XX年X月X日,李同红律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上诉状,指出一审法院将案件焦点错误限定于“婚约关系”与“彩礼”的认定,忽视了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法院初步答复需进一步审查证据和事实。李同红律师随即补充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关于共有的规定,强调双方对涉案房屋构成按份共有,应按照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同时,指出刘XX主张李XX出资系“赠与”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未提供任何证据支持。
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李XX与刘XX在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支付首付款、共同向银行借款并共同还贷,双方对涉案房屋具有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构成共有关系。因双方未约定共有方式,依法视为按份共有,按实际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经核算,李XX支付首付款155万元,通过还贷出资32.7万余元,合计实际出资339万余元;刘XX支付首付款19.3万余元,还贷出资20.6万余元,合计实际出资135万余元。据此,法院判决李XX享有涉案房屋71%的份额,刘XX享有29%的份额。关于婚戒返还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本案终审改判,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重大财产损失,更明确了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法律定性标准,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与实务参考价值。李同红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二审逆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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