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主张与被申请人某区某烧鹅店存在劳动关系,而被申请人则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争议成为案件的核心。2022年开始执业的黄宇杰律师,凭借自身在劳动纠纷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制定了有效的抗辩策略。
黄宇杰律师接案后,首要行动便是围绕“不存在劳动关系”这一核心目标进行证据梳理和法律论证。黄宇杰律师团队首先明确法律关系性质,提交《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脱敏后),依据该协议证明被申请人与范X约定“被申请人每月支付19000元劳务报酬包干,由范X负责团队招聘、管理及薪酬发放”,以此明确双方为劳务合作关系,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关系。在与仲裁委的沟通中,黄宇杰律师提出该协议可证明被申请人与范X之间的合作关系,而并非与申请人A存在直接的用工关系。仲裁委初步表示需进一步审查该协议的关联性。黄宇杰律师补充理由,指出协议清晰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了范X在团队管理和薪酬发放方面的职责,这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职责有明显区别。最终,仲裁委认可了该协议在证明合作关系上的作用。
接着,黄宇杰律师团队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受被申请人管理”证据进行逐一质证反驳。在工资发放方面,申请人提交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工资由范X个人账户支付(备注“工资”),黄宇杰律师质证认为“劳动报酬由范X直接支付,与被申请人无关”。仲裁委起初对该质证意见未明确表态,黄宇杰律师进一步强调工资支付主体是判断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若被申请人未直接发放薪酬,说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中的经济从属性。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该质证意见。
对于工作安排与考勤,微信聊天记录、排班表等证据显示申请人的工作任务、休息时间均由范X或其指定人员安排,黄宇杰律师质证称“申请人接受范X考勤管理,无需被申请人同意”。仲裁委提出需确认范X的管理行为是否代表被申请人,黄宇杰律师依据协议指出被申请人仅对接范X,不参与具体工作安排和考勤核算,与申请人无直接隶属关系。最终仲裁委认可了该质证意见。
在招聘入职方面,申请人称通过范X招聘入职,试工时有伍某在场,但被申请人从未参与面试或考核,黄宇杰律师抗辩“范X直接招聘,被申请人不知情”。仲裁委对该抗辩理由存疑,黄宇杰律师强调招聘环节是判断劳动关系建立的重要环节,若被申请人未参与招聘,说明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最终仲裁委接受了该抗辩理由。
最后,黄宇杰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申请人证据存在三大缺陷,包括未能证明范X的行为系“履行被申请人职务”、微信聊天记录中范X的微信名真实性问题以及所谓“被申请人安排工作”的聊天记录断章取义问题。仲裁委对该法律依据起初未明确态度,黄宇杰律师详细解释了该原则在本案中的适用,强调申请人应承担举证责任,若证据存在缺陷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被申请人观点,认定申请人“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劳动关系”。
整个案件中,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有效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成功帮助被申请人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胜诉,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风险防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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