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开封市XX县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高X与被告丁对簿公堂。被告丁委托了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的李伟玲律师作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
原告高X向法院提出多项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解除与被告所签的土地转让协议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其理由是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和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转卖给案外人,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违约。
李伟玲律师在面对原告的诉求时,进行了精准有力的应诉。她在答辩中重点论证了几个关键要点。首先,案涉《土地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且履行完毕。2007年原被告签订协议后,双方均已履行完毕,且2023年原告曾起诉请求确认案涉协议无效,被法院判决驳回,该判决已生效。其次,李伟玲律师指出原告的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再者,她强调原告的解除权行使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
李伟玲律师系统地梳理了前案生效判决的核心认定。她凭借自己多年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在法庭上充分阐述被告方的观点。李伟玲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于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至今已有十余年的实务经验,执业期间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等多个领域都有丰富的实践。
在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中,李伟玲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她在庭审中始终以当事人利益为核心,坚持“专业为本、诚信为要”的理念,力求在案件中实现情理法的平衡。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土地转让协议》的效力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李伟玲律师的专业代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我们看到了她在土地纠纷领域的深厚专业素养。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也是她多年执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的一次体现,相信在的执业生涯中,李伟玲律师还会在更多的案件中展现出她的专业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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