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律师便是刘俊宏,现任瓮安县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他曾有过1年公司法务经验和3年刑事检察经验,这些经历使他对各类案件有着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当被告因名誉权纠纷委托刘俊宏律师代理时,他迅速投入到案件的准备工作中。
刘俊宏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核心的名誉权侵权认定问题展开全面应诉准备。他紧扣名誉权侵权需满足的侵权行为、名誉损害结果、行为人过错、因果关系四要件进行抗辩。这一系列精准的抗辩策略,源于他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深度参与多起重大案件办理所积累的经验。在检察机关工作的3年里,他熟悉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全流程,对证据的审查和法律关系的分析有着深刻的理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俊宏律师就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就本案争议焦点进行充分的法庭辩论。作为黔南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论经验,清晰阐述被告不构成名誉权侵权的抗辩理由。他明确指出被告报案行为系合法行使控告权,并非公然侮辱或诽谤,且被告未在任何渠道主动散布相关信息,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指出原告主张的名誉损害结果无实质证据佐证,村民对案件的关注源于公安机关依法侦查的司法程序,并非被告行为导致,二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强调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仅代表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存在谎报案件的主观过错,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明知无犯罪事实仍恶意虚构;针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前提下,该两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费系原告自行扩大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原告名誉的行为,被告的报案行为系公民正当维护权利的合法行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散布行为及自身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刘俊宏律师在这起名誉权纠纷应诉案中的出色表现,不仅体现了他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严谨的办案风格,更展现了他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他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长期参与地区检察机关听证、落实值班制度以及公益法律服务,还多次为中小学开展法治讲座,致力于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同时,作为多家行政机关及企业的法律顾问,他具备较强的政策理解与法律风险预判能力。未来,他将继续凭借专业的素养和敬业的精神,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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