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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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提出反诉的时间应当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分别规定在《民诉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定》中,且二者的内容不一致。其中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而证据规定则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诉关于反诉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分别规定在《民诉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定》中,且二者的内容不一致。其中新民诉法解释规定为“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而证据规定则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这两部规定都是最高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民诉法解释于自2015年2月4日实施,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实施,且民诉法解释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因此,提出反诉的时间应当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反诉的目的,在于抵销、吞并本诉,使本诉失去作用,这样会使原告的起诉失去实际意义。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联,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被告提出反诉后,原告提起的诉讼为本诉。反诉和本诉同时存在,可合并审理,但应分别审查、判处。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权利,又承担原、被告的义务。除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中的被告有权提起反诉外,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也有权提起反诉。

综上所述,在最新的民诉法中由于社会上过多的都会重视原告的诉求往往会忽略了被告也受到了损害,而此时就赋予其权利可以在原告提出诉求的同时也向法院告知其所受到的原告的侵害,但是时间必须把握在庭审之前否则就算提出也不会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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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近期本人要写民事反诉状,求问有没有民间借贷起诉反诉状范本,可以让我参考一下。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起诉反诉状范本:
反诉人(本诉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诉请求:
1、判令被反诉人赔偿损失元(暂计至起诉之日,后续损失将按实际追加请求);
2、反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反诉人向被反诉人出售__产品,被反诉人陆续收货付款。后因被反诉人无力付款,将未用完的产品退回反诉人,并承诺尽快付清欠付货款。此后,被反诉人于2008年月日付款__元,于2009年月日付款__元。在反诉人等待被反诉人进一步付款之际,被反诉人恶意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反诉人的银行存款__元。
反诉人的这笔存款,是用来购进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诉人的错误查封,致使反诉人无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时到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__万元。此后,反诉人为了保证公司运营,从民间高利借款__元,每月利息损失__元。为应诉,反诉人损失律师费__元。截止反诉之日,因被反诉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反诉人共遭受损失__元,且损失仍在扩大。
被反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反诉人应当承担产品责任,并且被诉人因无力付款而退回的货物,当即被另一客户使用,不存在任何产品质量问题。因此,被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被反诉人的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且已给反诉人造成了实际经济损失。反诉人请求贵院在查明本诉事实、判决驳回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支持反诉人的请求。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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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怎样反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同时,第161条又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究竟哪些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是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民事反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事上诉状的写法: (一)首部。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民事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于×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 写明下列事项: 1、上诉状副本××份。 2、书证、物证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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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的反射利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字面看来就知道它是一种“利益”,这里不是双方的主动的。反射性利益,是一个与“法律上的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此概念缘于“国外行政法学”传统理论。而这个词语用的比较多的都是相对于政府与自然人之间的,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二元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放在了对立的位置。所谓的反射性利益,指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该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即为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法律救济。举个虚构的例子:某省政府出台一规章,内容为:“为了提高民众生活质量,自某年某月某日始,省内所有公园均免收门票。”该规章一经出台,游园的公众(不特定多数的人群)都是受益者,因为大家均省下了门票钱。但是,该规章施行一段时间之后,为了加强管理的需要,政府又取消了该规章的实施,重新发布规章规定各大公园再次开始收门票。从免费游园到重新收费,必然会造成游客利益受损。——这部分受损的利益,既为“反射性利益”。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公民反射性利益受损,单个个体不能提起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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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字面看来就知道它是一种“利益”,这里不是双方的主动的。反射性利益,是一个与“法律上的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此概念缘于“国外行政法学”传统理论。而这个词语用的比较多的都是相对于政府与自然人之间的,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二元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放在了对立的位置。所谓的反射性利益,指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该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即为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法律救济。举个虚构的例子:某省政府出台一规章,内容为:“为了提高民众生活质量,自某年某月某日始,省内所有公园均免收门票。”该规章一经出台,游园的公众(不特定多数的人群)都是受益者,因为大家均省下了门票钱。但是,该规章施行一段时间之后,为了加强管理的需要,政府又取消了该规章的实施,重新发布规章规定各大公园再次开始收门票。从免费游园到重新收费,必然会造成游客利益受损。——这部分受损的利益,既为“反射性利益”。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公民反射性利益受损,单个个体不能提起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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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和反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反诉的复杂性使这一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当代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功能。那么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今天,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注:以下所称反诉均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建设如何是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理论和立法上又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有关问题作出论述。  一、反诉的理论定位与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  从方上看来要考究我国的反诉制度必须要对什么是反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然后以这个反诉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并以它来作为一个基本标准综合评判我国的反诉制度的现状,这样才能对我国的反诉制度现状有清楚认识。  
(一)反诉的基本理论界定  反诉从字面上理解,
首先它是一种诉,也即是按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
其次它是一种“反”的诉,也就是说是相对于本诉这个参照系而言的,同时也包含着与本诉在时空上的不可逆。因此从这两点出发笔者认为反诉是指相对于本诉而存在的一种诉讼请求,具体说来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特殊的的诉讼请求1。  由反诉的概念可以看出,反诉与本诉相对应而存在,同时两者均属诉的范畴,但是反诉又与本诉不同,其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而且只要求被告仅仅是具备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即可,反诉中的被告是本诉中的原告。
2、时间的限定性。反诉除了要符合一般的诉讼时效外,反诉还必须是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程序中提起,也就是说在时间上反诉依赖于本诉,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本诉的存在才使反诉有发生的可能。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必须存在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它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以同一事实为根据。这也是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原因2。  因此反诉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的诉。
首先反诉是的表现为:

一,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亦可以提讼,

二,反诉的效力具有性,一方面是指各当事人在本诉中的地位不变,另一方面是指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自愿撤回或被驳回而失去效力,如果本诉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仍然存在,人民必须对反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其次反诉的也是相对的。反诉对本诉具有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的问题,如果反诉先于本诉提起则反诉成为本诉。  
(二)我国反诉制度的建设现状  
1、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  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辨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2、我国反诉制度的缺陷  我国的反诉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对以上的法律条文细加推敲和结合我国的反诉现实会发现反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  第
一,反诉制度在立法规定不足,制度设计简单。一个完善的诉讼制度必须是能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行动按部就班,在实际中形成程序,依程序办事。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反诉制度的建设来看,我国的反诉立法明显不足表现在:一方面不能达到程序的正当化效果。如:当事人应该如何提起反诉应该如何审理如何处置反诉违反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这些与反诉程序密切相关的方面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当事人于实际中无法操作;另一方面诉权与审判权失衡,相互制约性较差。如:在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与法官对反诉的处分权的配置间严重向法官单方面倾斜;反诉与本诉的合并与否,主要的取决于法官意志,而不是取决于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  第
二,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法官恣意处置反诉。由于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可避免的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当前为数不少的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的特有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以为两者无实质差异和为本诉被告所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在反诉制度的规范下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会使审理的难度加大,在反诉制度的保护功能虚无的情况下,避难就易是法官的当然选择;二是目前对法官工作成绩的衡量指标缺乏科学性,片面强调法官办案的数量,导致法官将本诉与反诉分别审理以在数量上彰显审判业绩。因此在法官的观念中反诉权与本诉权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实现平衡,法官仍然是重轻反诉。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危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  第
三,在理论界反诉的基本理论尚有待进一步的梳理与研究。我们对与反诉相关的基本理论注意得不够,对哪些反诉必须合并审理,对哪些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没有从理论上探讨,另外,一些诸如既判力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不成熟,也给反诉制度的建设带来困难,由此形成的本诉与反诉的分离,极有可能损及被告的权益。因此缺乏缜密理论的支持的反诉制度现状有待完善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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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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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反诉讼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诉状的基本结构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书”或“民事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具状人(原告)时间。向人民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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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中怎么反诉
[律师回复] 对于民事答辩状中怎么反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答辩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05年4月7日至09年6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可从两方面来说,一是,从处网上记录信息得知,是从06年4月1日才正是开始在公司上班,而不是其所称的05年4月7日二是,据仲裁申请书中,所述,其06年所签合同与07年所签合同都已经遗失,是否可以据此认为其与公司之间这两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 )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5400元无法律依据。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其
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其
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湖北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20,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2,如果从06年4月1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9090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909元如果从08年1月1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5490元,失业保险金为549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5000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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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反诉的时间
如果提出的反诉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的,那就是有效的反诉。如果是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提出的,那么就是无效的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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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反射利益是否属于民法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字面看来就知道它是一种“利益”,这里不是双方的主动的。反射性利益,是一个与“法律上的利益”相对应的概念。此概念缘于“国外行政法学”传统理论。而这个词语用的比较多的都是相对于政府与自然人之间的,是以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二元论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把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放在了对立的位置。所谓的反射性利益,指当法律完全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不是以保护特定个人的利益为目的时,该法实施给私人带来的利益,即为反射性利益。反射性利益受到侵害,公民个人无权以此为由请求法律救济。举个虚构的例子:某省政府出台一规章,内容为:“为了提高民众生活质量,自某年某月某日始,省内所有公园均免收门票。”该规章一经出台,游园的公众(不特定多数的人群)都是受益者,因为大家均省下了门票钱。但是,该规章施行一段时间之后,为了加强管理的需要,政府又取消了该规章的实施,重新发布规章规定各大公园再次开始收门票。从免费游园到重新收费,必然会造成游客利益受损。——这部分受损的利益,既为“反射性利益”。按照传统行政法理论,公民反射性利益受损,单个个体不能提起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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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件如何反诉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同时,第161条又规定: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究竟哪些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呢《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长期的审判实践,一般认为简单民事案件的标准应该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这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的,应该同时具备才能视为是简单民事案件。一般来说,下列具体案件可以作为简易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结婚时间短,对婚前财产、共同财产双方当事人意见比较一致,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结婚时间不长,当事人婚前患有法律规定不准结婚的疾病的离婚案件。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无大争议,只是各自坚持已见,在给付金额多少和何时给付上有争议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的案件。
3、确认或变更收养、抚养关系,双方争议不大的案件。
4、借贷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和金额不大的债务案件。
5、遗产和继承人范围明确、遗产数额不大的案件。
6、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金额不大的损害赔偿案件。
7、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是非明确、争议焦点集中、争议金额不大的其它案件。
人民调解后,可以反悔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一般情况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撤销权消灭,当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一方以欺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经过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 (2)对于仲裁机构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的,调解协议无效。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可以向人民,也可以向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申请司法确认,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此时需要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 ④违反法律。对于调解后反悔的主要有三种情况。但是如果该调解协议经过确认有效后,则当事人不能再就原纠纷向; 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无效的调解协议或者被撤销的调解协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调解协议部分无效,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或者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讼。相关法律可参考。这是有强制执行力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 (3)人民制定的民事调解书: (1)普通第三人的调解没有强制执行力,反悔后可以向,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协议,或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人民不得撤销。但是,一旦签收就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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