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的时候,保险公司拿出电子投保单和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坚称冯先生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时,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的魏宪合律师站了出来,为冯先生代理此案。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没办法证明自己已经就健康事项对冯先生进行了具体询问。而且冯先生投保时都61岁了,高血压在这个年龄段是常见病,也没有证据能证明他是恶意隐瞒。一审法院觉得魏律师说得有道理,就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不过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经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先生进行了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里“全部否”的选项也没法确定是冯先生本人操作的。而且冯先生投保时正处于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没有履行审慎审查的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冯先生是带病投保。所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应该承担保险责任。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要向冯先生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从这个案例咱们能得到一些启示。第一,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问什么咱就如实说什么,别隐瞒。但要是保险公司没问,咱也不用主动交代。第二,遇到保险公司拒赔这种情况,别慌,看看保险公司的证据充不充分,有没有尽到该尽的义务。要是觉得不合理,就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起案件中,冯先生最终胜诉,拿到了应得的保险金。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执业以来,已经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合同纠纷问题时格外从容。在庭审中,他能敏锐地发现保险公司证据的漏洞,围绕核心问题进行有力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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