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共同以企信公司名义承接工程。2021年9月7日,三方签订《协议书》《借条》《欠条》,约定将杨的投资款776,096元转为王的个人借款,李提供担保,并约定在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后优先偿还。然而,被告并未按约还款,于是原告起诉要求支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并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被告王以“付款条件未成就”,即工人工资和材料费未付清为由进行抗辩。原告代理律师李超律师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出发,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法院查明,虽然协议约定付款条件为“付清工人工资和材料费”,但该条件若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违反公平原则,且被告王消极阻止条件成就,故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
争议点二:利息计算标准
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法院认为,利息计算依法调整为一年期LPR四倍,违约金因与利息合计超过法定上限不予支持。也就是说,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对利息计算标准进行了调整,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
争议点三:企信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原告这一请求。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了案件的各种因素,认为企信公司在本案中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一是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本金776,09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分段以不同本金基数计算,自2020年5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是被告李对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三是驳回原告要求企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等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合伙清算转借贷时,一定要明确约定付款条件和利息计算标准等关键事项。并且要注意,约定的条件不能处于长期不确定状态,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反公平原则。同时,对于保证人的责任也要明确约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在这起合伙清算转借贷纠纷案中,原告杨成功追回了投资款及相应利息,这一结果离不开李超律师的专业代理。李超律师毕业于山东经济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和经济学学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占比约20%,丰富的实务经验让他能精准地把握案件关键。在本案中,他全面梳理合伙期间的账目记录,固定关键证据,针对被告的抗辩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进行有力反驳,最终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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