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准确把握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对维护其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本案中,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等规定,指控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开始执业的沙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这一关键机会。
沙璇律师接案后,立即开展了全面的阅卷工作。自2021年执业以来,沙璇律师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及民商事诉讼案件上千起,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在阅卷过程中,她仔细梳理了公诉机关提供的各项证据,包括书证、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同时深入研究被告人及同案人员的供述与辩解,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在庭审中,沙璇律师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她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持续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小。同时,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虽存在犯罪前科,但时间跨度长,其人身危险性降低。沙璇律师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沙璇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考量。关于适用缓刑的意见,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故意犯罪前科情况,认为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未采纳该点辩护意见。但对于沙璇律师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法院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同时依法没收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沙璇律师在本案中,通过对案件的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为被告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她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她以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践行了自己“尽心勤勉、秉承严谨、坚守信念、精诚尽责”的执业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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