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委托人看到自己购买却未过户的房屋被法院查封时,内心充满了无助与焦虑。这意味着他花费大量资金购买的房产可能面临被执行的风险,不仅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居住权益也将无法保障。在这种茫然无措的情况下,他找到了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王世奇律师在初次接触案件时,迅速捕捉到了关键要点,他意识到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合同签订、房屋占有以及未过户原因等方面构建有力的证据链条。
王世奇律师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梳理。2021年XX月X日,委托人与原审被执行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640980元出售给委托人,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2025年X月X日,原审被执行人向委托人出具《收据》并加盖公章。然而,2025年X月XX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王世奇律师敏锐地发现,这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签订时间早于法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措施时间,这符合排除执行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证明委托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方面,王世奇律师收集了相关证据。2025年X月XX日,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前,委托人不仅与原审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还接收了原审被执行人交付的钥匙并办理了房屋装修的前期准备工作。这些证据充分表明委托人在查封前就已经实际控制了该房屋。
对于非因委托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这一关键问题,王世奇律师也进行了深入调查。原来,2021年XX月X日,委托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后,多次请求原审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但截至目前,因案涉项目迟迟未办理验收,导致商品房不符合登记条件。
基于以上事实,王世奇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在与法院的沟通中,王世奇律师详细阐述了案件情况和法律依据,强调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在以往类似案件中,王世奇律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深知在执行异议案件中,证据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他通过精准收集和整理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委托人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意见,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王世奇律师用专业的知识和严谨的态度,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再次展现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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