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结算协议是确定工程款金额的关键证据。被告试图以已支付完毕为由逃避付款责任,若不能有效证明实际欠款金额,原告的权益将难以保障。2024年开始执业的肖康凭借其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经验,紧紧抓住结算协议这一关键证据,开启了为原告维权之路。
肖康接案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材料。2024年执业至今已承办逾200件案件,其中建设工程领域案件经验丰富的他,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微信聊天记录、退场通知书等核心证据。他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呈现了第一次结算漏项、第二次结算最终确认的事实经过,有效驳斥了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
在被告主体资格论证方面,肖康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向法庭充分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庭审中,二被告亦自认共同承担责任。
在与法院的沟通回合中,针对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问题,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于庭审中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被告计算的付款总额与结算协议确认的应付总额存在差额585,613.98元(含质保金),依据结算协议这一关键书证,法院最终采纳了该意见。
对于资金占用损失(利息)问题,双方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且合同约定“乙方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付”。肖康客观评估风险,未过度主张利息。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肖康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进行辩论,虽未争取到利息,但为原告后续权利实现提供了清晰路径。
在质保金返还问题上,肖康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肖康回应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法院虽未支持利息,但明确将发票开具作为付款前置条件,肖康当庭承诺判决生效后立即开具发票,确保付款条件快速成就。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肖康关于工程价款、被告责任承担、质保金返还等方面的观点,判决被告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585,613.98元。肖康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原告成功追索回了历时八年的工程款及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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