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原告大连某商贸有限公司持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二被告主张票据追索权。该汇票金额为146428.93元,到期日是2021年XX月XX日,原告称汇票到期提示付款遭拒付,要求作为背书人的被告新某公司与出票人/承兑人华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起案件由阎乔律师接受委托处理。阎乔律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是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执业证号为12102202211474570。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深耕于民法与经济刑事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其在合同、家事案件方面有较多实践。
阎乔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确定了本案核心抗辩点,即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已丧失对被告公司的票据追索权。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即消灭。案涉汇票2021年XX月XX日到期拒付后,原告并未在六个月内对作为前手背书人的被告公司行使追索权,所以其追索权已依法消灭,被告公司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阎乔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充分展现了其专业能力。他紧扣《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形成完整、严谨的抗辩意见,在举证质证过程中逻辑清晰。他精通商事票据纠纷实务,熟悉票据追索、背书转让、票据权利消灭等全流程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能为企业应对各类票据纠纷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阎乔律师的抗辩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票据付款责任及连带清偿责任,而且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均由原告公司承担,被告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诉讼费用。阎乔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功为被告公司赢得了这场官司,再次体现了他在相关法律领域的扎实功底和处理案件的能力。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