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后可以追偿的对象是谁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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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国家赔偿后可以追偿的对象是公务员。追偿即国家机关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保有的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因此,公务员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追偿对象的地位。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和公务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两大重要追偿条件。

国家赔偿后可以追偿的对象是谁

国家赔偿后可以追偿的对象是谁?

国家赔偿后可以追偿的对象是公务员。追偿即国家机关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后所保有的要求公务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力,因此,公务员在国家赔偿制度中处于追偿对象的地位。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和公务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是两大重要追偿条件。

(一)追偿的性质追偿的实质是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追偿权产生的基础是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职务委托关系。基于此,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的后果由国家承担责任,也基于此,国家在对外承担完赔偿责任后,仍然保有追偿的权力。因此,首先必须区分赔偿与追偿:追偿发生于赔偿之后,先赔偿,后追偿,没有赔偿也就谈不上追偿。就此而言,追偿具有惩戒的性质,通过国家对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追偿来对其保持必要的压力,以此维持国家职务关系的稳定与正常。

(二)追偿的条件追偿的性质决定了国家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赔偿了损失。追偿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在国家承担了赔偿责任的前提下才产生追偿问题。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公务员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以公务员执行职务行为有过错为条件,且过错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意指的是致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将造成损害,仍希望或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是相对于一般过失而言的,指不但没有注意到其身份或职务上的特别要求而且未能预见和避免普通公民均能预见或避免的事情,即未达到法律对一个公民的起码要求,就构成了重大过失。

冤案国家赔偿标准是什么?

针对冤案国家有以下赔偿标准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3、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4、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5、刑事案件中,被告人被羁押,赔偿详细天数的计算方法:

被告人被采取刑事拘留(设为时间点A),羁押一直持续,到判决生效后,执行刑罚,分为两种情况对羁押天数进行计算。

(1)若判决为缓刑,则送达判决时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设为时间点B),此时间点之后,没有进行羁押,则当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A 到时间点B 的时间。

(2)若判决为实刑,则在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交付执行(设为时间点C),被告人处于羁押状态,此状态一直持续到被告人被宣告无罪释放(释放日设为时间点D),则国家赔偿的详细天数是:时间点C到时间点D,只对被告人被执行的刑期进行赔偿。

6、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公民在国家相关机构人员办案过程中要履行好公民责任,积极配合办公人员的工作,如果遇见被冤枉的情况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反映,在核实后你可以去申请国家补偿,如果这个过程中产生了暴力行为,你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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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始我们就谈到,追索权制度是票据法为了加强票据安全性、促进票据流通性而特设的一项制度。这不仅表现在设立该项制度本身,还表现在行使该项制度中法律对保护持票人权益所创造的尽可能多的便利。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在持票人对于追索权对象的确定上,法律允许任意选择和变更。
首先,持票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任意一个或多个甚至全体票据债务人进行追索。这种选择不受数量限制,也不受顺序限制,只要是持票人认为最有利于保障其权利的就可以要求追索。
其次,持票人虽已对票据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进行了追索,但这并不意味着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就因此免除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再次对先前未被追索的其他债务人进行追索。
时效
追索权的时效问题也是需要注意的一大内容。笔者将其分为两项,一是追索权本身的时效,二是行使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时效。
前者指的是《票据法》第65条的内容,持票人应按规定期限提供合法证明进行追索,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上述“规定期限”按照理解应是指《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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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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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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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对于一宗房地产拆迁补偿估价,凡属被拆迁人合法拥有的房屋内外不可移动的设备及其附属物等,都不可遗漏。设备含水、电、暖、卫、气、通讯等设施;附属物含树木、绿地、道路、院墙、门楼等其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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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讼之日起3个月。
虽然《票据法》第65条规定了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下仍可以要求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的补救措施,以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就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甚至于死亡、逃匿、破产、被责令停止业务活动等情况。因此,前述补救措施的实际意义存在疑问,也就是说即使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持票人也可能无法获得实际的受偿。而且,丧失了对前手的追索权也造成持票人的保障范围缩小。所以,及时进行追索以尽可能在最大范围内保障权利是持票人应当加以注意的。
后者是指《票据法》第66条强调的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追索通知义务的规定,虽然该项规定并不影响持票人行使追索权,但是对于延期通知造成前手或出票人的损失(主要是逾期付款利息的损失)仍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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