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赔偿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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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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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高空坠物的赔偿标准是没有统一规定的,在这里可以给大家阐述一下高空坠物涉及到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医疗费的赔偿是根据住院治疗,实际花了多少就赔偿多少的,然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也是按照实际的损害程度,恢复时间等来计算的,还有护理费,营养费等都因人而异。
高空坠物赔偿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

高空坠物赔偿标准是否有统一规定?

赔偿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没有统一规定。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

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

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

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

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日期少于休假证明的,应以其实际的误工日期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多于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根据休假证明认定。

受害人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在征求法医或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情处理。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固定收入,包括工资、资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但不包括特殊工种的补助费。

奖金,以受害人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受害人受害前由于自身原因无奖金收入的,其次奖金不予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或者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如依法应向税务机关纳税的,应以税单为据。

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

受害人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护理人员一般设一至二人,但确有必要的除外。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受害人到所在地医院治疗或者必须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应予赔偿。

交通费的赔偿,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受害人,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的限制确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受害人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其费用可以酌情赔偿。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在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侵害人探视受害人时携带的食品,一般应当视为赠与。

8、残疾赔偿金

侵害他人身体致其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依照法医学的鉴定标准,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分为十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月为界,之前由侵害人赔偿误工费,之后由侵害人赔偿残疾赔偿金。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0、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11、死亡赔偿金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12、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13、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高空坠物伤人赔偿标准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来进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不同,承担的责任也是不一样的,伤的越重,赔偿责任也是越重。

要知道,高空坠物这也是属于一种意外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且,高空坠物本身给被侵权人造成的实际影响程度也有轻有重,被高空坠物砸成轻伤,植物人,甚至是直接因高空坠物死亡的这都完全不是一种性质的,所以,相比起计算高空坠物的赔偿标准,最困难的是确认具体的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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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受到高空坠物的伤害后,这类高空坠物的业主需要担负责任,物业不需要担任责任。这类伤害的主要是由于业主的不甚或不当造成的伤害,受害者应积极的索要这类赔偿,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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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总是有人往楼下乱扔东西差点砸到了人,有人受伤现在要去法院起诉,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律师回复]
一、高楼住户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不主动抛物 从高层主动抛物是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注意检查房屋
从高空坠下的物体小到纸巾、果核、牙签,大到晾衣架、烟灰缸、花盆,更让人触目惊心的还有钢板、防盗网等庞然大物。
几个需要定期检查的点:门窗边沿螺丝和窗框是否出现松动脱落、外窗玻璃是否变形,破裂或发生松动、查阳台,天面等悬挂物是否松动、阳台种植植物,花盆等是否有坠落风险、外墙渗水情况。
3、购买高空坠物险
可对自家高空坠物砸伤路人给予赔付,窗框、花盆等因意外从自家中坠下导致他人受伤或他人财物损毁,而因这事件需负上法律责任的费用将可获赔偿。甚至您所住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而无法确定肇事者,由此经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的费用将可获赔偿,此附加险提供最高5万元保额。
二、行人如何防范高空坠物
1、警惕高架的广告牌。由于大风或自然松动,容易导致广告牌瞬间倒塌坠落。
2、注意居民楼房坠物。阳台上的花盆等摆放物会由于主人浇花操作不当或大风而引起坠落。
3、要小心高楼的墙面装饰物和窗户玻璃碎片。刮风时,高层楼房墙面的装饰物或松动的表层可能发生脱落,窗户上的玻璃、碎片也可能坠落。
4、注意建筑施工工地的坠落物。安全防护网若不齐全,砖石物料就可能会从上面掉下来。
5、关注警示牌通告。一般经常坠物的路段常贴有警示牌等标志,注意查看绕行。
6、尽量走内街。如果行走在高层建筑路段,尽量走有防护内街等,可增一分安全保障。
7、刮风下雨天更要注意。如沿海地区城市,多风暴雨天气,是坠物的高峰期,更要小心观察。
8、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如果经济条件允许,建议购买意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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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拒绝高空坠物减少高空坠物?
1、避免自然力造成坠物。在大风暴雨天气及时关窗,收好可能因风大刮落的物品如晾晒的衣服,阳台的花盆等。2、经常检查空调室外机、外飘窗、防盗网等设施,到一定年限后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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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我朋友高空坠物,现在被人家给打官司了,比较焦虑, 不知道怎么办了,咨询下高空坠物起诉状
[律师回复]
一、《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二、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三、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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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物业是否担责任?
物业也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承担一定的安全责任。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抛物人或抛物楼群负责民事赔偿,物业已经履行安全义务的,可以不用承担相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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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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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物业是否有责任?
一般来说,高空坠物物业不承担责任。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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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小区的住户被高空坠物砸成了残疾,没有人承认一气之下就起诉了法院,高空坠物如何举证的
[律师回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第
一,证明自己并非是事故发生时的房屋实际使用人,例如上班、出差或是出游证明。此类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由于不在现场,不可能抛掷物品并伤害被害人。
  第
二,坠落物并非来自于被告所使用的房屋,例如小区监控或是坠落轨迹鉴定。小区监控一般能够覆盖到三层以下房屋的外部情况,如果监控能证明坠落物来自于三层以上位置,这将会是证明三层以下住户无责的有力证据。同理,如果坠落轨迹鉴定能证实根据坠落物的破坏位置以及程度,坠落物应当来自于一定的高度,则此鉴定也将是证明低层住户无责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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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高空坠物,高空坠物是什么意思
高空坠物一般是指从高处丢弃或者抛掷杂物的行为。高空坠物是一种很危险的动作,往往会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受损,因而对于高空抛物之人,也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过,在实际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下,除非是可以证明自己并不是侵权人,否则的话可能的侵权人都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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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责任认定,高空坠物举证责任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侵权责任法》将举证责任倒置给了被告人,对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
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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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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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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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具体规则。该条规定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规则主要基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得不到赔偿,出于公平的考虑,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人承担一个补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济。这个条文其实更大的作用在于阻吓高空抛物的违法行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规则,避免造成损害。目的是加强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在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是比较合适的。
1、这类案件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情形
举证责任倒置的出现是由于在特殊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中,受害人往往是公民个人,如果拘泥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受害人必须对侵权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负举证责任,在受害人难以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时,其遭受的损失往往就难以得到赔偿,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因此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方承担,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方一种保护。高空落下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公安机关采取侦查手段都无法确定真正的加害人,受害人凭借自身的力量更不可能知道,由全体所有人就自己无过错或者与损害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来承担证明责任比之要求受害人证明具体的加害人来说更容易些,也跟符合的要求,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可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则
举证之难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讼,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将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使受害人摆脱了必须举证具体谁为真正致害人的劳累和束手无策,为当事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法律是当事人寻求的最终保护途径,由于法律的过高要求,是受到损害的当事人被拒之门外,自己承担责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失去信心。因为这样的高空落下物行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每一个在建筑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为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
《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侵权责任法》未出台前,针对同样的事实,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
一,裁判结果完全不同,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造成了每起案件均提起上诉、申诉及!重庆烟灰缸案件一审后,大多数被告均委托律师提起上诉,即使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仍有绝大多数被告提起申诉。济南菜板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原告仍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此类案件,至今尚未听说有缠诉事情发生。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更能体现法律的精神

一,有助于受害人的救济。显然,让一个已经遭受不幸的受害人来承担全部损失是不合理的,况且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是一个集体,其负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二,有助于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在由所有可能实施抛物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那些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了避免“背黑锅”,就会想办法去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也许有人本来就知道谁是真正的抛物行为人,如果这个知情人要为真正行为人承担责任,他就会有动力揭发反之,他更可能选择保持沉默。

三,有助于预防高空抛物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如果在没有明确的抛物人的情况下,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那么可能会激励那些真正的行为人继续进行高空抛物,或者那些原本不高空抛物的人也会加入抛物的行列。但是确立了这一规则后,那些高空抛物者想要抛物时,不仅需要小心注意楼下经过的路人是否可以发现他,而且更得注意周围的邻居是否可以发现他。当高空抛物者成为过街老鼠时,这种现象就可能减少。
总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所有人就其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其不存在过错,如事发时家中没人等负举证责任,免除了对受害人过分的要求,能更有效地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在高楼林立的城市里,我们每个人不可能仰着头走路,而法律上的充分保障才能使我们每一个人从楼前或楼下行走时,都有充分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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