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与林某是叔侄关系。2017年12月26日,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因陈女士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手续,林先生便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时登记在林某及其妻子彭女士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为实际产权人,承诺在其要求过户时无条件配合。
然而,当林先生夫妇决定将房屋过户回自己名下时,彭女士却不予配合,林某虽同意但因妻子反对无法履行。无奈之下,林先生夫妇委托漳州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林某夫妇辩称房屋是他们与林先生共同出资购买,林先生已返还林某支付的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也表示抵押合同有效,原告与被告的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漳州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他收集了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林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有林某出具的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原告为实际产权人;还有陈女士与林某的通话录音,林某承认房屋是林先生全款购买,愿意配合过户但因彭女士反对受阻;并且原告持有房屋钥匙及原始产权证原件,而被告是通过挂失补办新证办理抵押,这也证明实际控制权在原告方。
面对被告提出的“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等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被告陈述的出资份额及支付项目前后矛盾,款项金额与购房款不一致,转账时间跨度长且零碎,双方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是用于支付本案购房款。
在庭审中,刘律师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论证。他强调,如果房屋已转让给被告,原始产权证、房屋钥匙等关键物品不可能仍由原告持有,被告也无需通过“挂失”方式补办新证。这一观点符合相关规定,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
同时,刘律师妥善应对第三人抵押权问题。虽然原告的物权确认请求不直接对抗善意第三人,但他先行确认物权归属,为后续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实现过户或主张损害赔偿预留了法律空间。在起诉之初,他还及时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查封房屋,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或处分房产。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原告方的证据链,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
对于普通人而言,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略书面协议的重要性和证据的保存。如果要借名买房,首先需要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注意保存好出资证明、产权确认书等关键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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