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201X年X月15日1X时许,被告刘XX驾驶冀F×××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津保北线白沟镇小高XXXXX箱包厂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原告孙XX,造成孙XX受伤,车辆受损,刘XX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XX无责任。孙XX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X天,刘XX支付费用15500元。该车车主为刘XX,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孙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双方诉求及理由
原告孙XX
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中国XX公司(上诉人)
请求对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决其赔付孙XX543X3元进行依法改判为1355X元,争议金额40X25元,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刘XX肇事逃逸,根据机动车商业第三者保险条款,该交通肇事造成的损失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还称一审法院判决违反相关司法解释,将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责任免责条款是符合法理的,肇事逃逸的损害后果应由刘XX承担,一审判决其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是纵容犯罪行为。
被告刘XX
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没有收到任何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没有明确告知投保人,没有尽到解释说明义务,也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故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刘XX虽有逃逸行为,但肇事逃逸的影响只及于事故发生后,不溯及以前,肇事逃逸行为并没有使损失扩大,不存在转嫁损失的问题,保险公司以肇事逃逸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刘XX
同意刘XX的答辩意见,指出保险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交任何刘XX签字的投保单或其他资料,刘XX投保时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主张的禁止性规定需做出提示后才能适用,且逃逸行为不属于禁止性条款。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其中,医疗费X4X25元有票据证实;营养费3X50元原告未提交加强营养医嘱;护理费110元/天×1X天=1XX0元原告提交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交通费4XX0元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且数额过高;误工费100元/天×1X天=1X00元原告未提交证据。此外,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
法院的认定逻辑
法院认为,事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对于原告的各项诉求,医疗费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营养费因无加强营养医嘱,不予支持;护理费有护理人员误工证明,予以支持;交通费考虑原告住院往返情况酌情支持X00元;误工费按农业标准支持。中国XX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认为刘XX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予支持。刘XX在本次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3X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刘XX、刘XX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中国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李泽宇律师代理孙XX。
法律建议
通过这个案例,大家要注意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如果没有尽到这个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千万不要逃逸,否则可能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被判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告知义务。李泽宇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自2018年执业至今,已经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在处理本案时,精准地抓住了保险公司举证不能这一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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