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药品经销合作引发的跨区域窜货、违规网络销售合同纠纷。原告山西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陆X签订了经销合作及货物管理协议和购销合同。原告供应药品总价252400元,之后原告称被告存在跨区域窜货和违规网售行为,自行回收违约药品31206盒,支出费用166万余元,据此要求解除协议,让被告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379万余元、律师费等合计55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保全保险费、诉讼费等。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主要是药品回收的相关费用凭证以及合同约定。然而,关键证据存在缺失,比如回收药品的程序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是否合理等方面的证据不够充分。
单楷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详细梳理了合同条款,确定被告并非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方的证据;针对原告回收药品的程序,查找协议中关于提前通知的条款,以证明原告未按协议提前3日通知,程序违规;收集市场数据和行业案例,证明协议违约责任条款显失公平,约定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属于格式条款应调整;还对原告回收药品渠道进行调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质疑原告涉嫌虚假诉讼。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各项抗辩进行质证,认为被告就是合同履行方,回收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违约责任认定,违约金是合同约定应按约定执行。单楷律师回应称,合同履行主体有实际的业务往来证据可以证明;回收程序是协议明确规定的,原告未遵守程序违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实际损失,根据相关法律应进行调整。
最终,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但采纳了单楷律师违约金过高的抗辩,将原告诉请379万余元违约金酌情调减至49万余元(按回收损失30%计算);驳回原告解除合同诉求(协议期限已届满);判决云南某医药有限公司支付回收费用、违约金、律师费、保全保险费共计226万余元,陆X承担连带责任,大幅降低了被告方的赔偿金额。
单楷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维度的方法论。一是紧扣法律规则,依据民法典违约金调整规则对违约金条款进行精准抗辩;二是厘清合同关系,明确合同履行主体边界;三是从程序和事实两方面对原告证据进行质疑,动摇原告诉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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