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22年8月19日到22日,他与同乡杨XX前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共计过账363052.2元,其中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在银行卡已被冻结的情况下,他又将XX银行卡密码提供给杨XX,该账户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2023年4月11日,杨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是否构成自首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法院经审理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争议点二: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辩护人则提出,起诉书认定该金额的证据不足。经查,起诉书指控杨XX获利2000元的依据是其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还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因此,法院依法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杨XX获利2000元,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争议点三:量刑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杨XX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他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辩护人提出杨XX在羁押过程中,积极提供线索规劝同案犯杨XX自首,对案件办理起到了积极协助作用;且未实施代为转账、取现等行为,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认为杨XX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同时,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整体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10月10日),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即使犯罪情节严重,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如实供述、争取立功等行为,都可能为自己争取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大家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为了一点利益而帮助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小心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争取合法权益。
在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中,被告人杨XX因有犯罪前科且涉及诈骗金额巨大,本可能面临更重的刑罚,但最终获得了相对轻判。这其中,高永帅律师的辩护起到了关键作用。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虽执业时间不算长,但已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他拥有法学学士的教育背景,曾在知名上市公司担任法务要职,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素养。在本案中,他敏锐地抓住了非法获利金额证据不足这一关键突破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他的专业和敬业,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这就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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