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宁波某箱包公司面对被告拖欠货款却久讨无果时,他们陷入了无助的境地。公司虽有交易事实,但在复杂的交易流程和“指示交付”情况面前,不知如何厘清欠款金额,也不清楚怎样才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2024年,戴芬芳律师接受委托成为原告代理人,她首次接触案件时,便敏锐地意识到要精准梳理交易证据,区分被告确认的欠款与指示案外人支付的款项,这成为她维权策略的起点。
戴芬芳律师首先对交易流程进行了详细梳理。从2021年年底开始,被告杨X通过口头或微信下单,原告送货,对账后开具发票。2022年X月X日,原告向被告杨X发送账单截图,显示了不同时间段的交易金额。2022年10月,部分货物被指令送至案外人某金属制品公司场地,原告与被告田X、案外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共同确认,其中827套产品由该公司购买,并向该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原告自认该部分货款被告已告知由案外人直接支付。戴芬芳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明确了被告确认的欠款91689.8元。
在庭审中,戴芬芳律师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被告支付该笔欠款。对于剩余货款37804.6元,戴芬芳律师分析交易情况后认为,履行中已变更为原告与案外人公司,原告应向该公司主张。戴芬芳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处理过众多类似的合同纠纷案件,对于这种交易主体变更的情况有着丰富的应对经验。她准确地把握了法律关系,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同时,戴芬芳律师有效运用《合伙企业法》,指出被告系普通合伙企业,被告田X、杨X、刘X均为该厂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不能清偿时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最终,法院采纳了戴芬芳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某健身器材厂支付货款91689.8元及逾期利息,被告田X、杨X、刘X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了客户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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