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方主张,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合伙收益,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这两份协议无效。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是他们认为能证明被告恶意串通的一些间接线索,但并没有直接有力的证据。他们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关于合同无效中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相关规定。
被告方初始面临着一些困境。从事实方面看,原告提出的恶意串通质疑让被告处于被动地位,且原告作为合伙投资人,似乎与案件有一定关联,这增加了被告证明协议有效的难度。在证据方面,被告需要清晰地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但缺乏足够直接的证据来支撑这些观点。
王彦栋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事实和法律适用两方面切入。在事实方面,律师通过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并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在法律适用方面,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针对原告的每一个主张,律师准备了相应的反证和法律观点。例如,针对原告提出的恶意串通,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害合伙收益,律师强调原告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
庭审中,有一次关键交锋。原告方提出一份所谓能证明被告恶意串通的证人证言,但王彦栋律师进行了有力质证。律师指出,该证人与原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其证言的可信度存疑,且该证言内容模糊,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而被告方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如项目合作的相关文件、结算记录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采纳了被告方的观点。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从该案可以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厘清案件事实,明确项目合作模式和相关人员的权限,以证明协议签订的合法性;二是注重证据收集和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三是准确适用法律,依据合同相对性等法律规定,有力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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