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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中,原告是某建设工程公司,被告是某实业公司,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某实业公司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
当事人最初掌握的证据十分有限,对于被执行人的资金情况和股东出资情况并不明晰,关键缺失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在虚假出资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相关材料。
王彦栋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具体的证据补强行动。首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随后,以公司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了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可能会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等提出质证理由,但王彦栋律师依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有力地回应了对方的质证。
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
王彦栋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被执行人的资金流向,通过调取银行流水等方式,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二是关注公司的变更情况,如更名等,以获取更多原始档案信息;三是依据法律规定,准确认定相关主体的责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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