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中,准确区分犯罪主体、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性是程序关键点。施某虽被指控涉嫌犯罪,但关键在于判断欠薪主体究竟是个人还是公司,以及公司是否存在拒不支付的故意。2020年执业的黄健律师凭借多年刑事辩护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些核心要点,为施某展开了有力的辩护。
黄健律师接案后,立即着手查阅案件卷宗。自2020年执业以来,黄健律师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注意到案件中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以及股东方代发工资等关键细节。
XXXX年X月X日,施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江西省X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X月X日被取保候审。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XXXX年XX月XX日以施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健律师及周XX律师为施某进行辩护,围绕案件主体、主观故意、行为与结果关联性等核心要点展开辩护,提交相关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
黄健律师向检察院提出,欠薪主体应为X公司,而非施某个人。从主观上看,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某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检察院初步答复称需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据。黄健律师随即补充提交了公司董事会决议、股东方代发工资记录等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说明施某的行为未触犯该法条。
最终,江西省XX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审查结果,决定对施某不起诉。检察机关认为,欠薪主体为X公司,施某是否构罪取决于公司是否涉嫌犯罪。从主观上,公司董事会已决议发放工资、明确资金渠道,无拒不支付的故意;从客观上,公司已通过股东方代发部分工资,实施了支付行为。且工资发放并非必须经施某签字,职工工资拖欠并非其行为导致,施某的行为未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黄健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施某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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