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ZX与被告C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并育有一子ZX某,可惜孩子患有童年孤独症。婚后二人感情基础薄弱,C某缺乏家庭责任感,两人长期分居,感情破裂。此前ZX曾起诉离婚,却因C某民事行为能力存在缺陷而撤诉。后来,经ZX申请,法院认定C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CXX为监护人。为解决婚姻纠纷、明确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ZX委托范欣璐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能否判决离婚
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婚后长期分居,感情已破裂,且之前起诉过离婚,符合法定离婚条件。被告监护人CXX认可双方感情现状。法院查明,有分居证明、此前起诉离婚记录等证据,证明双方无和好可能。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
第二,子女抚养权归谁
原告提出,孩子长期随自己生活,自己已承担主要抚养责任,而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所以孩子应随自己生活。法院结合出生医学证明、孩子患病诊疗记录及抚养开支凭证等证据,查明孩子一直由原告照顾。考虑到孩子患有孤独症,需要稳定的抚养环境,最终认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同时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
第三,财产如何分割
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担共同债务。涉及嫁妆转化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车辆等,需要明确产权归属与折价补偿标准。法院依据《寄语厚望》协议、房屋产权证书、车辆登记信息、债务凭证等证据,查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及债务情况。最终判决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XXXX)苏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准予原告ZX与被告C某离婚;婚生子ZX某随原告ZX共同生活,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被告C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XXXX元(以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余款XXXXX元由监护人代为支付);被告及其父母享有对ZX某的探望权,原告需提供必要协助;被告名下房屋及配套车库归被告所有;原告名下XX牌汽车归原告所有,车辆折价款XXXXX元抵算抚养费;房屋卫生间修缮设施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折价补偿款XXXXX元;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涉及特殊情况的离婚纠纷处理起来非常复杂。大家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一定要提前收集好相关证据,比如婚姻关系证明、子女抚养情况、财产债务凭证等。如果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先通过合法程序确认其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在协商调解时,要充分考虑各方权益,尤其是子女的利益。
在这起特殊的离婚纠纷中,法院最终全面采纳了范欣璐律师的代理意见,成功解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的难题,明确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关键问题,充分维护了当事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范欣璐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办理过近千件案件,其中婚姻案件就有400多起。正是因为多年的实务积淀,让她在处理本案复杂的程序和争议时格外从容。她通过完善前置程序、精准制定诉讼方案、高效举证等方式,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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