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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与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的装修合同纠纷中,面临着保修金难以收回的困境。在一审判决胜诉后,又遭遇对方上诉,公司陷入了再次面临败诉风险的无助境地,对能否顺利拿到保修金充满担忧。此时,杨静律师介入案件,凭借其丰富的经验,敏锐地判断出案件的关键在于工程验收是否合格以及保修金返还条件是否成就。
在一审中,杨静律师就积极收集证据,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争取合法权益。她指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完成施工,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项目工程部工作人员余X和售楼部工作人员李X在《工程验收证明单》中对现场验收情况进行了确认,且双方进行结算时对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应扣款,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也已支付工程款至工程结算价的97%,案涉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杨静律师认为,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工程验收合格,保修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
二审期间,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以工程未经验收、质量不合格为由,主张工程保修金返还条件未成就。杨静律师根据自己在法院工作的经验,深知对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她指出,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工程未经验收或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还保修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判决潮州XX投资有限公司依约偿还保修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
杨静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始终以专业的态度和严谨的工作方法,为XX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维护合法权益。她的努力不仅帮助当事人成功收回了保修金,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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