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明原告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胜诉的决定性因素。2006年开始执业的徐晓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抓住了这一机会,通过全面梳理证据来支持原告的诉求。
徐晓律师接受原告张X委托后,开启了关键的首次行动。2006年执业至今的徐晓律师,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经验丰富,他全面梳理了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股票交易记录。依据“先进先出”原则计算有效买入股数及平均买入价,并统计了揭露日后至基准日期间的卖出情况。徐晓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身份证明、证券账户交易明细等关键证据,以此证明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卖出或持有至基准日后,其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与办案单位(法院)的沟通回合中,徐晓律师展现出了强大的程序推进能力。庭审中,被告某服务公司辩称,认可2017年4月29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2018年4月27日为揭露日,2018年6月12日为基准日,基准价4.58元,但主张原告投资损失应扣除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因素。徐晓律师针对被告提出的系统性风险扣除抗辩,结合案件事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规定进行了充分辩论,主张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认定双方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
最终,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有效买入42,200股,买入均价6.6531元;基准日前卖出40,000股,均价4.50元;剩余2,200股持有至基准日后,基准价4.58元。投资差额损失为90,684.82元,佣金及印花税按总损失1‰计算为181.37元。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买入及持有股票期间存在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及被告自身经营内外部环境影响等因素,酌情扣除原告投资损失的20%。最终判决:被告某服务公司向原告张X赔偿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692.95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徐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