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陕西西安发生的一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纠纷案中,李超律师所在的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参与其中。原告杨XX因不服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超律师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行政登记、行政处理、行政协议所引发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他作为陕西华格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政府法律服务中心负责人,有着丰富的行政法领域实战经验。
本案中,原告与西安市XX区某供销社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供销社提供土地、原告出资建设超市配送中心,原告实际完成建设并经营该配送中心。2024年5月,西安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拆除了该配送中心,原告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于2024年11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被告经审查后,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拆除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复议申请的决定书。这一决定引发了后续的诉讼,而李超律师凭借其多年在行政法领域的经验,开始深入研究此案。
李超律师深知此类案件的复杂性,在办案过程中,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与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李超律师在这个过程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证据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他清楚地知道,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复议申请人需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而本案的审查焦点正是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李超律师发现,综合全案证据,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案涉配送中心的建设及权益分配事宜,且案涉建筑物未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原告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那么,被告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究竟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判决理由主要是被告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李超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其在行政法领域多年的积累和专业能力,为案件的公正判决起到了重要作用。他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这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纠纷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