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一程序要点成为了案件的决定性因素。2016年开始执业的李超律师,凭借多年在行政法领域的执业经验,敏锐地抓住了这一关键机会。
李超律师在介入本案后,接案当天便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卷宗。自2016年执业以来,李超律师一直专注于行政法领域,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对于此类行政复议纠纷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他在阅卷过程中,重点关注了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原告实际经营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等证据。
2024年12月,李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法院认定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利害关系,撤销被告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书。法院初步回复称,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李超律师补充理由称,根据《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结合原告与供销社的合作协议以及实际经营情况,现有证据足以初步证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被告以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缺乏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的意见。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原告与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了案涉配送中心的建设及权益分配事宜,且案涉建筑物未进行产权登记,结合原告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现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原告与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被告以原告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属于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2025年,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李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成功为原告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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