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某驾驶普通摩托车在某快速路行驶时,被林某驾驶的小型客车碰撞,后该小型客车又撞向沈某停放路边的重型货车,造成黄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案涉小型客车为某租赁公司所有,在某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重型货车为某贸易公司所有,挂靠在该公司经营,在另一家保险广东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内。黄某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产生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某委托单嘉妍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
单嘉妍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部分被告及保险公司)提出了一些抗辩理由。保险公司提出“扣减非医保用药”,认为部分费用不应由其承担;部分被告认为责任划分不合理,自己不应承担相应比例的赔偿责任。
单嘉妍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法律属性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交通事故赔偿法规,黄某因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均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这些费用是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直接损失,符合赔偿的法定要素。
2.保险赔付不可随意扣减:保险公司提出的“扣减非医保用药”缺乏法律依据。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接受治疗的用药是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的,并非受害人可以自主选择。而且保险合同中对于非医保用药的规定并不明确,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3.责任划分合理合法: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林某承担主要责任,沈某承担次要责任,这是根据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的认定。各被告应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能随意推翻。
最终法律结论是,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属于受害人,应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核定黄某各项损失,支持了单嘉妍律师的合理主张。判决某保险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74479.16元+49884.39元,另一家保险广东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74479.16元+14879.03元,合计赔偿413721.74元,案件受理费主要由两家保险公司负担。驳回公司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包括认为可以随意扣减赔偿费用、对责任划分提出不合理异议等。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交通事故中的各项赔偿项目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保险公司不能随意拒赔或扣减费用;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具有权威性,应作为责任划分的重要依据。
这对用人单位(车辆所有人、挂靠单位等)的警示是,要依法依规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试图逃避赔偿义务。对劳动者(受害人)的启示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票据、病历、鉴定意见书等,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单嘉妍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她重点整理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权属证明、保险单、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辅助器具购买凭证等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有效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她准确引用法律法规,明确各被告的责任和赔偿义务。在庭审策略上,她提前梳理庭审陈述要点,针对被告及保险公司的抗辩逐一质证、精准回应,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交通事故无小事,每一次伤害都可能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单嘉妍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严谨的态度,为受害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正义得到了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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