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包庇罪,实际上是两个罪名,即窝藏罪和包庇罪,所谓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罪则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区分窝藏、包庇的故意和过失的关键在于:
(一)行为人是否明确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确告知行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二)行为人是否应知道他人犯罪,如从他人的言谈举止和向行为人提出的种种要求中推断出来。
(三)窝藏、包庇行为是否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
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窝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为人的口供,而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其口供和其它相关证据,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人确定不知道对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骗、蒙蔽而为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作虚假证明包庇的,不能认定其是出于主观的故意,也就不能认定窝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包庇罪该如何认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关于包庇罪的认定主要从已下几个要点来讲: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二)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
(三)本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故以往的刑法理论认为,消灭罪迹与毁灭罪证的行为构成包庇罪。本法增设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之后,也有人认为包庇罪包括帮助湮灭罪迹和毁灭罪证的行为。我们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包庇罪应仅限于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而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不过,这两种犯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如何合理划清其界限,还需要研究。
包庇罪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但很多人因为不了解包庇会造成犯罪,因而可能自己犯罪了自己却不知道。虽然我国将包庇罪与窝藏罪规定在了一起,视为一个选择性罪名,但实际包庇罪与窝藏罪之间还是有不一样的地方,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详细介绍,各位可以具体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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