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视居住可以延长吗?
监视居住是不变期限,不可以延期。法律明确规定期限是六个月。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而六个月后是只可以转取保候审或者(证据充分)可以拘留、报检察机关批捕,证据不足解除强制措施.
二、监视居住是由谁决定的
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决定监视居住,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被告人在监视居住决定书上签名。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监视居住,应当在宣布后立即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离开住处、居所或者会见其他人员的,批准前应征得人民检察院同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监视居住决定书》。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时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由其签名(盖章)、捺指印,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监视居住决定书》是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法律依据,办案部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时必须持有该文书。公安机关将监视居住的决定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时,应当使用《监视居住委托书》。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根据案情需要,可以暂扣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这主要是考虑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当其离开往处或者居所时,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对犯罪嫌疑人执行监视居住的机关暂扣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船)驾驶证件,可以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必要的限制,有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他遵守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这主要是从派出所的性质及有利于办案的角度考虑的。但是,由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到经济领域的犯罪案件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这部分犯罪嫌疑人的地位比较敏感,对其监视居住后,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还应当积极协助派出所执行,这对查清全案、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将更为有利。
法律中对监视居住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此时最长是不能超过6个月的。而其中情况特殊的话,往往会对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当然,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之后,是不允许延期的,这个时候只能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监视居住。如果有延期的行为,则就会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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