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2023年7月3日晚上,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门口,张X酒后持钥匙划伤多辆车。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九千余元。不过,张X在案发后已经全部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辩护人积极为张X辩护,希望检察院能做出不起诉决定。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张X主观上是否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故意
法院查明的事实:根据张X的讯问笔录,2023年7月3日晚,他和同事喝完酒,在返回家中的路上因被停在路边机动车绊倒,在酒精作用的非理性状态下,使用钥匙划伤了停靠在附近的机动车。事主报案后,公安机关找到张X出示监控视频后,他才对当晚自己做的事情有了了解,并当即对自己当时的行为表示后悔。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主张张X当时处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认知程度降低,对自身行为的控制力减弱,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财物、违反社会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主观恶性极低。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理由。因为寻衅滋事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张X是在醉酒无意识状态下实施的行为,且事后能及时认识到错误,所以认定其主观上不具有破坏公共秩序的直接故意。
(二)张X的行为是否严重破坏公共秩序
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发生在夜晚的小区门口,相对僻静和封闭,无较多行人。受害车辆停放地并非规定的停车位,而是占用了道路,且张X的划车行为是一次性的偶然行为。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张X虽有毁损他人财物行为,但并未严重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未引发其他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后果。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理由。虽然案件发生在公共场所,但实际情况表明,张X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破坏公共秩序的后果,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中对破坏公共秩序的严重程度要求。
(三)本案危害后果是否已消失
法院查明的事实:经公安机关侦查统计,被划伤的车共计14辆,损失价格总计18865元。受损机动车仍然可以正常行驶,没有破坏机动车的使用功能,没有危害到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张X及家属积极联系全部车主和受害单位,除赔偿了车辆损失外,还赔偿了车主因修车产生的其他交通、误工等费用,共计48414.19元,车主们也全部出具了谅解书。
双方各自主张:辩护人认为张X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其所造成的物质损害已经挽回,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和矛盾已经修复和化解。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辩护人的理由。张X的积极赔偿和获得谅解行为,使得本案的危害后果得到了有效消除,符合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条件。
三、整体判决结果
检察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认为张X的行为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情况,最终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喝酒要适量,别让酒精冲昏头脑,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如果不小心犯错,一定要第一时间认错,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争取对方的谅解。在日常生活中,也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做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这个案子中,检察院最终对张X做出了不起诉决定,这一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严谨和公正,也给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本案的代理律师是陈晓伟律师,他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问题,为张X提供了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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