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起案件是劳动纠纷,上诉人分别是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是王X和韩XX。争议焦点在于,王某某上班前换衣时突发疾病死亡被认定视同工伤后,两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工亡待遇以及如何承担。
最初,当事人掌握的证据有生效判决确认王某某与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用工单位;人社局认定王某某视同工伤的文件。然而,缺失的关键证据是能有力证明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以及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过错的完整证据链。
杨洋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详细梳理了相关文件和记录,收集能证明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派遣资质却将王某某二次派遣至内蒙古某某特种钢管公司的证据,以证实其违法用工行为;同时,调取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社保缴纳记录,明确其未缴纳工伤保险的事实。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对方提出“无劳动关系”“无过错”等抗辩理由。杨洋律师针对“无劳动关系”,以生效判决为依据,强调劳动关系已被固定,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必须担责;对于“无过错”的抗辩,他指出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违法二次派遣,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均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包头市某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丧葬补助金43164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合计919844元;内蒙古某某XX代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两家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杨洋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采取了精准锁定核心争议、完善证据链的方法论。先确定违法二次派遣这一核心争议,再围绕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用工过错等方面进行证据收集和整理,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从而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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