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X年X月,被告人某某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服用后可能引发不良反应,仍以26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某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
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焦点一:犯罪情节是否轻微
被告人一方主张,被告人某某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经审理查明,情况属实。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院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
焦点二:是否存在法定从宽情节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公诉机关也认可这一事实。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被告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焦点三: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人提出,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被告人符合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法定条件。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确实有悔罪表现,且无再犯罪风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李宏瑞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综合考量被告人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食品安全犯罪时,即使犯罪情节看似不严重,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大家在经营食品相关业务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所售食品的安全性。一旦涉及犯罪,要及时坦白,积极赔偿,争取从轻处罚。
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最终被告人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这离不开李宏瑞律师的专业辩护。李宏瑞律师执业以来专注刑事业务,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100起,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本案中,他全面查阅卷宗材料,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制定了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正是多年的执业积累,让他能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关键突破口,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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