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申请人可以做监护人
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并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依法律规定可以向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申请。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申请确定监护人是指如果对担任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指定,对居民或村民自治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定监护人。
申请监护人应该注意的事项:
申请确定监护人的,必须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经过有关组织予以指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先由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于精神病人,要先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法院确定监护人要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的(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1)~(5)项规定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3)如果是被指定人不服的,还应当在接到有关组织关于指定监护的通知(书面或口头通知)的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章的规定,特别程序中并没有规定申请确定监护人。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皖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这里指的是被指定人不服提起诉讼的,按《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审理。根据该意见第20条规定,对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珲。因此,申请确定监护人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一章的规定。
为区别“申请指定监护人案”与有关组织的指定监护人,将《规定(试行)》中的“申请指定监护人案”变更为“申请确定监护人”。这样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中第(1)?(3)项或第17条第1款中的第(1)~(5)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在我国法律中,权力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在享受一定权力的同时要履行义务。想要申请成为监护人,可以递交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和居委会的同意,在依法申请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的后,应该积极履行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依法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和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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