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纠纷屡见不鲜,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本案中,原告杨X在20XX年承包被告余位于汽车技术学院的工程,虽双方于20XX年结算,但被告拖欠工程款长达5年之久。20XX年原告曾起诉部分工程款,此次就剩余的10万元需再次诉讼,还面临合同无效和可能被认定重复起诉的困境。就在此时,经验丰富的湖北襄阳龚傲冬律师介入此案,为原告的权益保驾护航。
湖北襄阳龚傲冬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是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还担任宠物协会法律顾问。他深耕民商事领域,尤其专注建设工程等六大核心领域,始终秉持“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业内赢得了良好的口碑。面对此案,龚傲冬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迅速展开工作。他深知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合同效力、被告是否欠款以及是否构成重复起诉。在合同效力方面,原告与被告均为个人,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合同被认定无效。但龚傲冬律师主动援引司法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论证即使合同因资质问题无效,然而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仍有权按照约定主张工程款,成功打消了法院对合同效力的顾虑。
在欠款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上,龚傲冬律师独具慧眼。被告记账本中“汽车学院欠10万元”的记录系原告拍照留存,他以此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被告已自认欠款事实,使得原告无需另行举证工程款或质量合格问题,为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对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这一争议点,龚傲冬律师精准把握前案裁判结果。前案判决虽未支持汽车学院工程款,但明确告知可另行起诉。他充分利用这一程序性指引,成功抗辩“重复起诉”的主张,使本案得以实体审理。在利息起算点上,龚傲冬律师也为原告争取到最大利益。他主张从结算日(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利息,最终法院予以支持,让原告获得了较长的利息期间,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
经过龚傲冬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00元及自20XX年X月XX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这一结果充分体现了龚傲冬律师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的专业价值,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运用和对案件细节的严格把控,成功为原告追回了拖欠多年的工程款及利息,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
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湖北襄阳龚傲冬律师将继续坚守自己的执业理念,凭借丰富的实战经验和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力,为更多当事人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守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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