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宁波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沈遭遇了高速公路二次事故,身受重伤。杨福律师作为原告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起复杂案件的处理。
2024年X月XX日20时00分许,原告沈驾驶豫Q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G1X沈海高速往上海方向某公里处,与案外人驾驶的浙B号牌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尾随碰撞,之后两车停于快速车道内。20时04分许,被告褚驾驶浙B号牌小型轿车追尾碰撞原告车辆及位于该车右后侧的沈本人,造成沈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杨福律师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尤其是在事故责任认定方面。经交警部门重新认定,褚负事故主要责任,沈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沈被送往宁波XX第六医院住院治疗24天,出院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右胫腓骨粉碎性多段骨折、失血性休克等。杨福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了各项损失,主张了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等8项损失。
在庭审过程中,杨福律师面临诸多挑战。保险公司提出了3天ICU期间应扣减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主张,还提出非医保费用不赔付的抗辩。同时,原告未能提供完整收入证明。面对这些问题,杨福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他认可了保险公司关于ICU期间扣减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合理部分,但在护理费等方面据理力争,最终法院认定住院期间护理费按220元/日标准计算。对于非医保费用扣除主张,杨福律师引用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采纳了其代理意见,未支持保险公司的扣减主张。在误工费认定方面,杨福律师通过举证,成功争取法院认定误工费60000元,有效弥补了当事人因伤长期误工的收入损失。
杨福律师于2019年开始在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执业,法学本科学历的他,自执业以来始终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件。在这起案件中,他精准把握交警部门重新认定的事故责任,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70%的赔偿比例。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损失合计190050.67元,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XXXX公司赔偿原告沈损失159984.07元,被告褚赔偿原告沈损失1330元,共计近16万元的赔偿总额,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案件受理费4445元,由被告方承担3420元,原告仅负担1025元,有效降低了委托人的维权成本。杨福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专业表现,再次证明了他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处理方面的丰富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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