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杨大爷,被告是肇事司机蒋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核心争议点于:杨大爷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是否存因果关系、八级伤残是否成立、超龄农民误工费是否应支持、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是否合理。
杨大爷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警的责任认定书、住院治疗的诊断证明、司法鉴定结果等,但缺少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有力证据,以及能充分证明存实际误工损失的证据。
郭笑云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针对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的质疑,律师结合杨大爷出院记录中“左下肢仍乏力”的记载、鉴定意见中“左下肢瘫应系脑挫伤出血致中枢运动功能障碍所致”的分析,以及杨大爷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购买的药物和器具与伤情治疗直接相关。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依据司法鉴定意见进行合理主张。对于残疾赔偿金,按八级伤残、10年计算进行争取。
庭审中,保险公司对伤残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退案。郭笑云通过分析病历、鉴定意见逻辑及杨大爷健康状况,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伤残结论。对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保险公司以“药房买药不认可”为由拒赔,郭笑云精准引用出院医嘱进行回应。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某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某的垫付款,杨大爷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
处理证据问题上,郭笑云有一套方法论。一是结合多方面因素论证关键证据,如证明伤残因果关系时,综合考虑病历、鉴定意见、当事人自身状况等;二是精准引用相关证据回应对方抗辩,如用出院医嘱证明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的合理性;三是依据法律规定和专业知识合理主张赔偿项目和金额,确保当事人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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